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