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