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