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