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