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防治苕溪水域(杭州段,下同)水体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苕溪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