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区内,除依法许可建设保护与展示的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余杭区人民政府依法拆迁。重点保护区内土地性质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