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区内,除依法许可建设保护与展示的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余杭区人民政府依法拆迁。

重点保护区内土地性质应当依法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