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