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并接受业主和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