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或者相关质量主管部门认定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

需要使用物业保修金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