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