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