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