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园林、房屋土地、环境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农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