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殓活动第十六条已修改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