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