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