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