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