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