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十七条有效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