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应当汇交副本。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形、地籍合一的地形图,地形测绘和地籍测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图件。市测绘管理部门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