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前按照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登记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列入国家测绘规划的项目,不再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