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合格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合格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