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第十条有效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