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