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