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条已修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发现违法设置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