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