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