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