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