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被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函告后,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