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被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函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