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