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