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已修改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