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质和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