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质和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