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金、挖沙、取土及挖药材等行为。

封山育林区、天然林区、新造林区、退耕还林还草区、幼林区实行封育措施。在封育期限内,禁止放牧及其他任何毁坏林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