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失察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