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 长期和短期投资;

(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以及审签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审计经济效益情况,审签有关合同;

(六)评审内部经济控制制度;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