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