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