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第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