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