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