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所有或者管理的山林、房屋等,由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产权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