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院校的任务是培养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宗教知识、宗教修持方面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