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宗教院校的任务是培养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院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宗教知识、宗教修持方面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