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凡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的,对其本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按每录用一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