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注重临床实践。

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医药学徒人员,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报相应的或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