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