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假释等并在社会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