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行政保护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