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