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行政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增强执法合力,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和手机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防止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