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课业负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